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
《交强险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要求,做好摩托车交强险承保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保或变相拒保摩托车交强险,不得向投保人强制搭售商业保险或提出其它附加条件。各公司应在各营业网点公布本公司投诉电话,同时应不定期到各基层机构进行检查,杜绝以保单不足、系统故障等理由拒绝或拖延承保交强险的情况发生。
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大对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等有关机动车辆强制保险和交通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降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要加强与各财产保险公司的联动配合,努力提高摩托车参保率。车辆管理所可根据实际需要,为守诚信、服务好的保险公司提供“一站式”服务场所,便于当地保险公司提供交强险承保服务。
四、加强摩托车交强险业务监管
湖南保监局高度重视对保险机构有关交强险的投诉处理工作,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交强险业务检查。对于违反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的行为,督促各地保险行业协会按照自律公约进行处理;对于违反
《交强险条例》的行为,将依据《
保险法》、
《交强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应及时将本地区车辆管理及交强险承保中存在的问题上报湖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湖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和湖南保监局将加强沟通联系,不定期地组织联合监督检查,确保摩托车交强险承保工作落到实处。
五、做好宣传工作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承诺及时办理交强险业务,最大限度地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应主动向广大驾驶人宣传交强险和有关商业险的功能和作用,增强消费者的保险意识,正确引导消费者办理各项保险,共同维护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