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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0〕17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编办、公务员局、残联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厅、省委编办、省公务员局、省残联 二〇一〇年六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09〕41号)和《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增强推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充分认识发展特殊教育事业的重要意义。针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的特殊教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特殊教育的发展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区域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指标。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特殊教育的发展,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关心特殊教育”,“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发展残疾人事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要求大力发展残疾人教育,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大力发展特殊教育事业,是党和政府坚持以人为本、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保障基本人权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平等、参与、共享”目标的有效途径,对于推动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对于全面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正确评估我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现状。近年来,我省坚持特殊教育与其他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坚持普及与提高并举、改革与发展并重,形成了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的特殊教育发展格局,独立设置的特教学校和特教班覆盖全省近80%的县(市、区),三类残疾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在92%以上,初步建立了从学前至高中阶段的特殊教育体系,残疾人受教育程度不断提高。但我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起步晚、底子薄,与其他各级各类教育相比,特殊教育的发展还明显滞后,经费投入不足、学校办学条件总体较差、教育质量不高等问题亟待解决,尚不能很好满足残疾儿童少年不断增长的接受良好教育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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