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项目201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冀发改投资〔2010〕642号)
省卫生厅、省民政厅:
为改善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对急重性精神患者医疗服务水平,国家安排我省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项目201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5600万元(发改投资〔2010〕1156号)。现将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项目201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加快项目建设进度。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协调,加快资金拨付,确保中央投资计划尽快发挥效益。在建项目要加快建设进度;尚未开工项目,要加快做好开工前期准备,完成相关基本建设程序后及时开工,形成新的实物工作量。所有项目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效率,确保项目工程进度。
二、中央预算内资金用于2010年精神卫生防治机构建设项目的业务用房建设。设备配置要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参照相关配置标准进行配备,设备购置所需资金由地方安排解决。
三、要认真落实本次建设所需地方投资,建设资金不得留有缺口,不得要求项目单位筹集配套资金,禁止项目单位负债建设。
四、为确保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在加强项目建设的同时,要深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加快精神卫生服务人才队伍培养,配置相应医疗设备,落实机构运行经费。
五、加强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要加强项目建设工程中的指导和协调,严格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等有关建设法规对项目建设工程进行严格管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实行招投标。中央预算内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不得用于偿还以往的欠债和过去拖欠的工程款,也不得用于购买已建成房屋。项目建成后形成的资产不得随意拍卖、置换或用于其他用途。
六、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效益。请及时向我委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中央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