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
(五)进一步加强对企业资质动态监管。贯彻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对申报企业资质进行实地核查制度,严把企业资质审批关。建立对取得资质后的企业动态考核的长效机制,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实时监管,对达不到资质标准的企业坚决予以清出建筑队伍。
(六)加强进徐承接工程的外地企业和人员的市场行为监管。进入我市承接建筑工程业务的各类企业,按规定应到市建设局备案,未经备案的,一律不准在我市建筑市场从事各类建筑经营活动。加强对外地进徐企业主要从业人员备案管理,全面实行执业证书原件代管制度。对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恶性事件和严重违法行为的外地企业,实行信用一票否决,撤消其备案手续,清出徐州建筑市场。
(七)建立建筑市场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结合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建立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以及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企业和人员在市场行为、合同履约、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行为诚信档案。根据企业及人员的诚信状况,利用行政和经济手段,从市场准入、评先评优、资质升级、保证金交纳、安监费收取等方面,对建筑企业和人员实行差别化管理,奖优罚劣。
四、严格工程分包管理
(八)凡法律、法规和承发包合同约定可以分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必须将工程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凡实行劳务分包的,总包单位及专业分包单位必须将劳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禁止分包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严禁总承包单位或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和形式,将工程转包、分包或肢解后转包、分包。凡因工程分包或劳务分包发生群体性事件或影响社会治安、破坏社会秩序的,追究总承包单位责任。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之间签订的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未经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经发现,追究总承包单位责任。
五、全面落实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制度,严格监管工程款结算行为
(九)全面落实工程合同备案制度。强化合同管理,建立健全合同备案制度和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程总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经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备案,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合同未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十)加强工程款结算管理。任何单位分支机构、内设机构和个人不得开设工程结算账户进行工程款和劳务款结算。工程款结算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前或同步进行,工程结算位经造价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