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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设立辽宁省综合改革试验区的决定

  四、政策措施
  (一)下放管理权限。省、大连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试验区的创新发展。根据试验区的需要,理顺关系,明确职责,下放事权,简化层次,提高效率。授权试验区管委会享有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关社会管理权限。赋予试验区管委会本辖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专业规划审批权。采取特事特办的方式,简化填海(包括围海造地)审查程序,需国家审批的征海项目,由试验区受理,省海洋渔业厅审核备案后直接报国家审批;需省政府审批的征海项目,由试验区受理审核,报省政府审批,省海洋渔业厅备案。需国家林业局审核、审批的征占林地项目,由试验区受理,报省林业厅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需省林业厅审批的征占林地项目,由试验区管委会审核后,直接报省林业厅办理审核审批手续。赋予试验区法律及国家环保部明确要求由环保部和省审批之外的省、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报省、市环保部门备案。试验区排污费除上缴中央国库部分外,留给试验区财政。赋予试验区内外资项目核准、备案、审批及工商登记的市级管理权限;赋予试验区外经外贸其他审批事项的市级管理权限。
  (二)加大土地管理改革力度。大连市在分解各县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将试验区计划单列,与其他县区一并下达。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大连市对长兴岛的新增建设用地(包括占用耕地)指标单独下达。赋予试验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审批权限。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由试验区通过省国土资源厅上报省政府。试验区补充耕地可在省域内易地补充解决。试验区设立耕地占补平衡专项资金,为复垦耕地提供资金保障。试验区交纳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入省级财政的70%部分返还给试验区,专项用于土地整治。
  (三)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制定《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基本建设项目简化审批程序办法》,建立更加快捷、简便的基本项目审核批准和备案机制。凡国家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明确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审核的事项(含规划编制、工程建设、行业管理等),可由试验区管委会直接报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核,并抄报市级交通及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赋予试验区在本试验区内行使市级交通及港口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职能。涉及海域占用等审批的,经科学论证和评估,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自行审批。其他相关审批、备案事项,凡是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一律下放,由试验区管委会自行审批,提高效能。同时要加快实施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制度和审批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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