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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市区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监管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市区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监管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徐建发〔2010〕65号)


各区建设局,徐州经济开发区建管处,各拆除施工单位: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市区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试行)》已经局领导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向市建设局安监处反映。

  附件: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试行)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市区房屋
拆除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试行)

  为加强市区房屋拆除安全监管工作,防范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市政府批转市安监局、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徐政发〔2004〕46号)、《市政府关于实行拆迁工作属地负责制的意见》(徐政发〔2007〕2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市区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由各区进行监管。
  二、在市建设局的业务指导下,各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辖区内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监管具体工作。
  三、房屋拆除工程实施前,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15日前,携带下列资料到各区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拆除备案后方可实施拆除。
  (一)拆除单位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提供原件验审;
  (二)拆除施工合同一份;
  (三)房屋拆除平面图一份,提供原件验审;
  (四)拆除单位为拆除作业人员交纳的工伤保险单复印件一份,提供原件验审;
  (五)拆除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B类、C类)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六)拆除单位交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银行存款证明复印件一份,提供原件验审;
  (七)建设单位需要临时占用道路、临时停电、停水、中断道路交通等及实施爆破作业的,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申请办理的批准手续复印件一份,提供原件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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