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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装质量管理的通知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装质量管理的通知
(徐建发〔2010〕40号)


各县(市)、贾汪区建设(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32/J16-2005)及相关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安装工程的质量实际情况,为确保安装工程的使用功能、使用安全和节能要求,现对加强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通风与空调、消防等工程安装质量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安装材料见证检测管理
  从2010年4月1日起新开工的建筑安装工程所使用的安装材料必须按规范标准及本通知要求进行见证检测。
  (一)材料进场检测的范围及批次
  1、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检查数量为同一生产厂家、同批次各种规格总数的10%,且不少于2个规格;取最常用规格且有代表性的试样。
  2、民用建筑用管、排水管材管件按照同品牌、同批次各不少于2个规格的要求进行见证取样。取用量较大的给水管材、管件和排水管材、管件至少各一组试样。
  3、民用建筑的开关、插座按照同品牌、同批次各不少于1个规格的要求进行见证取样;取最常用规格的试样。
  4、对影响使用功能的地漏及插座盒、开关盒,按照同品牌、同批次各不少于1个规格的要求进行见证取样。
  5、采暖和通风与空调工程的保温材料,同一厂家同材质的保温材料见证取样送检的次数不得少于2次;取保温管和保温板各一组试样。
  6、采暖、通风与空调及消防工程的阀门、管材及管件。按照同品牌、同批次各不少于1个规格的要求进行见证取样。取用量较大且有代表性的阀门、管材、管件至少各一组试样。
  (二)检测程序及要求
  1、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
  2、取样、送样时应经现场建设(监理)单位有见证资格的见证人员见证。
  3、对不合格的检测报告,检测单位应在24小时内通知当地质量监督站。
  4、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及检测程序进行检测,检测数据要真实、准确,不得出具虚假报告。
  二、加强水电材料设计审查管理
  设计单位应执行相关设计标准,设计文件中应明确水电安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的设计措施,设计深度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工程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应用于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单位提供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所有施工图及设计修改文件都应有审查机构加盖的审查专用章,不得擅自变更水电安装工程设计文件,不得随意删减安装工程内容;重大设计变更须经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三、加强施工验收程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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