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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徐州市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徐州市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0〕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徐州市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八日

徐州市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市发展改革委 2010年5月)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有关要求,为积极鼓励、引导和支持我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健康快速发展,营造服务业集聚、集约发展的良好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三条 认定为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边界清晰、形态突出、目标明确、功能配置齐全、发展导向及图示清晰的园区产业发展规划;

  (二)具有一定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或投入运行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能够为入区企业提供投融资、合作交流、人才培训、信息管理、技术服务、知识产权保护、检测检验、后台管理等公共服务;

  (三)园区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能够为园区及入园企业提供咨询、统计、安保、物业等一站式创业管理服务;

  (四)园区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1万平方米,对通过城市主城区改造形成的商务楼宇、工业企业“退二进三”改建的设施、老建筑保护性开发等利用城市存量资产开发的园区,可适当降低标准;

  (五)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或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复集聚区园区发展规划,并已列入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培育计划。

  第四条 不同形态的集聚区还应同时满足下列类型条件:

  (一)中央商贸区:处于城市核心或功能区内,大型购物中心、超市卖场、高端餐饮、高星级商务酒店、金融服务、特色会所和高档品牌街区等主体特征明显,在园企业不少于60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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