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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相应合法、合理的行政处理决定。
  严禁采取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围。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一般分为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适用、一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适用、较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适用和严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适用,个别法律条文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很大的,加设特别严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适用。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二)对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造成影响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
  (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因残疾或者下岗失业等原因,生活确实困难的。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适用从重处罚:
  (一)严重危害交通运输市场管理秩序和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的;
  (二)给他人合法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在二年内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经告诫、劝阻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违法行为引起群访的;
  (七)恶意串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的;
  (九)违法手段恶劣,妨碍、逃避或者抗拒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
  (十)擅自转移、隐匿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物品的;
  (十一)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故意作虚假陈述以及销毁或者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
  (十二)对证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上述从重处罚的行为,办案人员可按对应从重档次确定处罚标准,不得低于该档次标准处罚。
  第十二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责令其改正,责令改正期最长不超出30天,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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