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的通知
(湘交政法〔2010〕208号)
厅直各有关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确保依法行政,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行为,我厅制定了《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适用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其行政处罚的合法与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和《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厅在适用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机关(含本机关在其法定权限内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可以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遵循罚过相当原则。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时,应当选取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