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流程》的通知

  (三)建筑节能示范。严格按照《严寒和寒冷地区农村住房节能技术导则(试行)》,采取节能措施;成立农房建筑节能技术指导小组,加强对口指导。
  五、工作督导
  (一)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进展月通报制度。有关部门将通过实地督导调研并依据系统数据信息、各地上报情况,定期汇总工作进展,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下步要求。
  (二)督导检查。省有关部门将不定期组织督导组赴各地进行督导检查。在工作调度时,考虑安排一些实地参观和交流学习;各市、试点县尤其是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人员,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和工作指导,加强施工管理。可以请有关建筑、节能等方面专家进行技术讲解和实地辅导;县建设部门要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面向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要组织协调主要建筑材料的生产、采购与运输,免费为农民提供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服务;乡镇政府应委派经培训的技术人员或村委会人员不定期到改造现场进行质量监督。
  (三)接受群众监督。试点县应设立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投诉或举报公开电话,并责成有关部门受理群众投诉或举报。
  (四)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竣工验收与工程评价
  (一)竣工验收。危房改造完成后,县级政府要及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检查和竣工验收(建筑节能示范户实行逐户竣工验收)。验收标准及办法由各市有关部门或试点县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以及不同改造方式制定,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验收应具备以下主要条件:(1)符合村庄规划,完成改造工程全部设计与合同约定内容,农户能够直接安全入住;(2)经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建筑工匠)联合评价,确认质量合格;(3)建筑节能示范户达到相应的节能要求。验收合格的,准予交付使用;不合格的,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应责任。
  (二)农户评议和后期服务。县建设部门要在搞好危房改造技术咨询的同时,强化工程纠纷调解服务,主动征求改造户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农户发现改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县有关部门或乡(镇)政府要派员实地查看,确有问题的责成施工单位限期维修处理等。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