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改造农户确定及档案信息录入(系统)
(一)试点县应根据本县实际制定危房改造户申请审批具体办法,其中应包括“农户申请、村级评议、乡级审核、县级审批”等主要内容和步骤。
(二)农户申请。农户自愿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包括书面申请、户籍证明、收入证明和危房证明等。
(三)村级评议。村委会收集农户申请,组织比对核实,进行民主评议和补助对象基本信息、评议结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农户填表、拍照(改造前房屋),并上报乡镇政府。本村内所有申请危房改造贫困农户的名单,要一同上报乡镇政府
(四)乡级审核。乡镇政府组织对村委会申报材料的真实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和鉴定,提出明确意见。核查与鉴定结果公示3天以上。符合条件的,由乡镇政府根据农户贫困类型和危房等级提出改造排序意见报县政府。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原村委会,并说明原因。可先汇总各村上报的实际申请农户情况报县有关部门,便于其掌握全县实际申请数量和分布,平衡各乡镇指标分配。
(五)县级审批。县政府有关部门复核各乡镇政府危房改造申请审核意见。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批准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并组织做好双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包括确定开工时间和施工周期;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原因。在此过程中,根据各乡镇改造户集中程度等因素,选择确定建筑节能示范户和示范点(村)。审批结果应在县级媒体或政府网站以及各村予以公布。同时,对批准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的农户,建立规范的纸质档案,并分类归档整理。已确定的危房改造户名单等信息逐级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备案。
村级评议、乡级审核和县级审批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含公示时间)办结。“乡级审核”和“县级审批”两项工作经协调,也可同步进行,争取将申请审批时间压缩,使项目尽早开工。
(六)农户档案信息录入系统。每户的档案表必须按照《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制作。在此基础上,由县有关部门或乡镇政府安排专人,将农户档案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地录入系统。其中,建筑节能示范户录入信息系统的“改造中照片”必须反映主要建筑节能措施施工现场。
四、设计与施工
(一)编制有关方案。各市、县要组织技术力量编制可分步建设的农房设计方案,并出台相关配套措施;探索研究符合标准的就地取材建房技术方案。
(二)农户施工。已审批确认的危房改造户具备所要求开工条件,并筹集了符合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构件,即可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