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同意省人民医院增配医用高压氧舱的批复
(浙卫发〔2010〕163号)
省人民医院:
你院关于要求增配高压氧舱的请示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院增配1台医用空气加压氧舱(10人舱位)。
二、购置的医用高压氧舱,必须是已经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厂家制造的。
三、医用高压氧舱使用前,须经我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并向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医用氧舱使用证》。
四、医用高压氧舱管理应按照我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购置高压氧舱管理的通知》(浙卫发〔2001〕419号)执行,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掌握治疗适应症,规范执行操作规程,实行封闭式管理,确保病人治疗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