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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提升运输系统安全管理严防坠罐跑车事故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提升运输系统安全管理严防坠罐跑车事故的通知
(浙安监管矿〔2010〕130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提升运输系统安全管理严防坠罐跑车事故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0〕8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按照今年重点工作安排,督促有关地下矿山企业,及时请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对提升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在检测检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检测检验机构要及时通知企业并通报给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企业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落实整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对整改完成情况适时进行监督。经检测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设备,要责令企业停止使用,及时淘汰或完善。
  二、新安装的主提升设备,不得使用带式制动器的提升绞车和没有矿用安全标志的提升设备。在用绞车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要及时督促企业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更换,在采取相关安全措施后能确保运输设备安全的,其更换时间最迟不得超过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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