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舟山市定海区岑港镇司前社区外钓山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采矿权挂牌出让实施方案的批复
(浙土资厅函〔2010〕520号)
舟山市国土资源局定海分局:
你局《关于舟山市定海区岑港镇司前社区外钓山采矿权挂牌出让实施方案的报告》(舟定土资〔2010〕4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省厅《关于新设舟山市定海区岑港镇司前社区外钓山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采矿权的批复》(浙土资厅函〔2010〕350号),原则同意你局上报的舟山市定海区岑港镇司前社区外钓山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采矿权挂牌出让实施方案。具体如下:
1、采矿权名称:舟山市定海区岑港镇司前社区外钓山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
2、开采矿种:建筑用石料(凝灰岩)。
3、矿区范围:该矿已完成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矿区范围由20个拐点圈定,矿区面积约0.2031平方公里,开采深度自105.27米至15米,矿区范围坐标见附件。
4、资源储量:经浙土资储备字〔2010〕28号备案的地质报告中的经济基础储量(122b)为5941千立方米(14851千吨)。
5、采矿权出让期限:自采矿许可证颁证之日起2年。
6、采矿权出让所得收缴:同意采矿权出让所得一次性缴纳。相关事项应在挂牌出让公告中明确。
二、挂牌出让成交后,在规定时间内与受让人签订《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受让人应按时足额缴纳采矿权出让所得,按浙财建字〔2008〕98 号文件规定,就地缴款,并按固定比例分成上划。
三、采矿权受让人与你局签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书》,缴纳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按规定程序到省厅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四、本批复有效期1年,逾期自行废止。
附件:舟山市定海区岑港镇司前社区外钓山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坐标表(1980坐标系)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
舟山市定海区岑港镇司前社区外钓山普通建筑用石料 (凝灰岩)矿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坐标表(1980坐标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