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开展新民居设计。各设区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指导示范村搞好住宅设计,协助乡镇政府搞好施工安全和质量管理工作。住宅设计、建筑施工要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新民居设计应采用和传承当地传统的结构形式和建筑风格,不应简单套用城市的建筑模式。城市周边村和绝大部分村民不再从事农业的村庄,可选用多层公寓式住宅;距离城市较远的村和以传统农业为主体的,可选用庭院式单层或二层住宅。新建民居应一户一图或多户一图、一组一图,防止一村一图。提倡对符合村庄规划要求、建设年限不长、结构比较安全、尚有使用价值的民居进行改造,改造设计应一户一图。新民居外观设计应体现地方特色、乡村特色、环境特色,提倡优先采用坡屋面和吊顶,围护结构要使用保温隔热材料,优先选择利用太阳能、沼气、秸秆利用、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四)推动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根据村庄规划,督导村委会围绕“五通五有”(通自来水、通有线电视、通宽带、通柏油路,通客运班车;有标准化的幼儿园或小学、卫生室、村民活动中心、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农家店)、“四化一处理” (道路硬化、街道亮化、街院净化、村庄绿化、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理)的要求,根据实际需求、群众意愿和承受能力,开展村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环境整治。优先建设供水设施,解决群众吃水安全及方便问题,具备条件时,及时组织推进道路、排水和其他设施建设。
(五)积极开展城乡一体化垃圾集中处理和村镇污水处理试点。按照省厅确定的2010年全省城乡一体化垃圾集中处理试点,抓紧指导各试点县(市)制定实施方案,筹集所需资金,建立工作机制,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工作。为解决垃圾集中处理运输距离过长问题,省厅将支持县(市)合理选址、建设第二、第三垃圾处理场。污水集中处理试点村镇,要积极建设排水管道和小型污水处理设施,探索日常设施维护和运行机制。各市要加强研究指导,确保污水处理设施顺利建设和正常运行。各市要在每季度末将试点进展情况进行总结报省厅。
三、组织领导
(一)建立农村新民居规划建设领导机构。省厅成立农村新民居规划建设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全省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规划建设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村镇建设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成立若干农村新民居建设技术服务小组,对规划、设计、施工等进行技术服务和巡回指导。各设区市和县(市、区)建设、规划部门应参照省厅做法,成立相应的农村新民居规划建设领导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搞好农村新民居建设的组织领导和技术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