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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八、清理步骤
  清理工作分为五个阶段:
  (一)准备动员阶段(2010年6月20日前)。市人民政府召开清理工作动员大会,组建清理工作机构,组织清理工作人员培训。
  (二)初步清理阶段(2010年6月21日至8月31日)。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市人民政府规章、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并报送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清理,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全面完成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工作,汇总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清理结果报送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清理,应当广泛征求意见,清理结果由区县人民政府清理工作机构汇总后统一向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报告,区县人民政府将清理结果报送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审核汇总阶段(2010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报送的对市政府规章、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审核汇总并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后,报请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形成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清理意见。
  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政府各部门的清理结果、清理工作总结、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后,形成全市清理工作情况报告,报请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与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一并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四)审议上报阶段(2010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市人民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和全市清理工作情况报告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待审议通过后,市人民政府将清理结果和继续有效、废止、失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并将清理情况上报国务院,同时抄送国务院法制办。
  (五)汇编整理阶段(2010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辑出版天津市现行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汇编;调整完善我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
  九、清理工作的要求
  为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把此项工作作为今年工作的重点,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领导和督促,并明确一位负责同志负总责。要组织专门班子,抽调专门人员,集中力量做好清理工作。各区县、各部门的文件管理机构和法制工作机构,要做好清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具体工作。
  十、清理结果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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