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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坚持分类清理与“谁制定、谁清理”相结合的原则。市人民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经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清理,清理结果由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统一向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清理,清理结果由区县人民政府清理工作机构汇总后统一向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报告。
  六、清理重点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和新近出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开展清理,解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
  (二)与全面清理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的规定结合,切实解决企业负担过重、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的问题。
  (三)对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梳理、查找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问题。
  (四)与政府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结合,及时调整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内容。
  (五)按照《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查找2005年5月1日以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内容和程序违法问题。2005年5月1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宣布废止,但确有必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履行法定程序后重新公布。
  七、清理结果的效力
  根据国务院统一要求,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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