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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津政发〔2010〕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为做好我市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工作的重要性
  此次清理工作是按照国务院决定,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开展的。目前,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正在开展。按照下位法必须符合上位法、下位文件必须符合上位文件的原则,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立、改、废情况,及时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既是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客观要求,也是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如期实现的必然要求。
  二、清理工作的组织
  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清理工作,成立天津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杨栋梁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杨金海,市法制办主任矫捷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厅、市法制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办。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清理工作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清理工作。
  三、清理范围
  (一)市人民政府规章;
  (二)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清理任务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要求,对我市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查找出存在的明显不一致、不适应、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分类进行处理,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科学统一和谐,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
  五、清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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