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前,宝钢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将汇总的宝钢优秀教师特等奖提名人的《评审表》(复印件)及《宝钢优秀教师特等奖通讯表决票》以书面形式寄发给宝钢教育奖评审工作委员会的各位顾问与委员,以进行评审和通讯表决。
10月20日前,各评审学校、评审单位负责宝钢教育奖评审工作的部门协助本学校、本单位的宝钢教育奖评审工作委员会的顾问与委员,将《宝钢优秀教师特等奖通讯表决票》寄回宝钢教育基金会秘书处。
第二十八条 10月18日前,各评审学校、评审单位应在宝钢教育基金会网站的申报系统上完成宝钢优秀学生奖、宝钢优秀学生特等奖的申报工作,同时用A4纸正反两面打印装订,签名盖章后寄发给宝钢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存档备案。寄发材料:每位宝钢优秀学生奖候选人(包括推荐的非评审学校、非评审单位宝钢优秀学生奖候选人)《评审表》一式一份及2吋彩色免冠近照一张;每位宝钢优秀学生特等奖提名人《评审表》一式二份及彩色免冠2吋近照一张。
10月25日前,宝钢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将汇总的宝钢优秀学生特等奖提名人的《评审表》(复印件)及《宝钢优秀学生特等奖通讯表决票》以书面形式寄发给各评审学校、评审单位,由主管宝钢教育奖评颁工作的部门评审,并进行通讯表决。
11月8日前,各评审学校、评审单位将《宝钢优秀学生特等奖通讯表决票》寄回宝钢教育基金会秘书处。
各项材料须按上述规定时间寄出,寄出时间以邮戳为准。逾期未寄,则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章 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九条 宝钢教育基金会于每年年底通过宝钢教育基金会网站和《中国教育报》公布当年宝钢优秀学生特等奖、宝钢优秀学生奖、宝钢优秀教师特等奖、宝钢优秀教师奖的获奖名单。
宝钢教育基金会与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每两年一次联合举行宝钢教育奖颁奖庆典活动,届时邀请获奖师生代表出席。获奖师生代表一般为宝钢优秀学生特等奖提名人和宝钢优秀教师特等奖提名人。
第三十条 宝钢教育奖获奖名单公布后,各评审学校应单独或结合学校其它教育奖项举行颁奖仪式,进行表彰。也可以与本地区宝钢教育奖设奖的其它学校联合举行颁奖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凡与本《实施细则》条款不一致的其它规定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