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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0年宝钢优秀教师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第十九条 非评审学校、非评审单位申报宝钢教育奖的学生或教师,经评审学校或评审单位推荐后,须由本人按要求填写非评审学校、非评审单位的宝钢优秀学生、宝钢优秀教师《评审表》;其真实性由推荐学校或推荐单位确认。学生或教师《评审表》首先由其本人所在学校在《评审表》“学校综合评价意见”栏中填写学校意见,由学校领导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尔后由推荐学校或推荐单位在《评审表》“推荐学校意见”或“推荐单位意见”栏中填写推荐意见,由推荐学校领导或推荐单位领导签名与加盖公章,并由推荐学校或推荐单位按要求完成申报和后续工作。

  第二十条 评审学校或评审单位推荐非评审学校、非评审单位申报宝钢教育奖的学生或教师,原则上每年只能推荐1名宝钢优秀学生候选人或宝钢优秀教师候选人。

  非评审学校、非评审单位申报宝钢教育奖的学生或老师,其《评审表》由宝钢教育基金会秘书处经过资格审定后,委托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评审组进行评选,并提出入选名单,由宝钢教育奖评审工作委员会最终确认。

  第二十一条 宝钢优秀学生特等奖的评选。

  1、各评审学校、评审单位在评选出宝钢优秀学生奖后,可从中择优评出宝钢优秀学生特等奖提名人1名(个别评审学校、评审单位2名),推荐给宝钢教育奖评审工作委员会。

  2、宝钢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对各评审学校、评审单位推荐的宝钢优秀学生特等奖提名人进行资格审查后,以书面材料方式寄给各评审学校、评审单位,供主管宝钢教育奖评颁工作的部门评审,并进行通讯表决。

  3、宝钢教育基金会秘书处按宝钢优秀学生特等奖提名人通讯表决得票多少,从高到低排列,提交当年宝钢优秀学生特等奖的获奖名单,由宝钢教育奖评审工作委员会最后确认。

  第二十二条 宝钢优秀教师特等奖的评选。

  1、各评审学校、评审单位在评选出宝钢优秀教师奖后,可从中择优评出宝钢优秀教师特等奖提名人1名,推荐给宝钢教育奖评审工作委员会。

  2、宝钢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对各评审学校、评审单位推荐的宝钢优秀教师特等奖提名人进行资格审查后,将书面材料寄给宝钢教育奖评审工作委员会各位顾问和委员,供各位顾问和委员评审,并进行通讯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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