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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0年宝钢优秀教师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第二章 奖励金额和名额

  第七条 宝钢教育奖奖励金额和奖励名额。

  宝钢优秀学生奖:金额为5000元/人,每年700-800名;

  宝钢优秀学生特等奖:金额为1万元/人,每年30-50名;

  宝钢优秀教师奖:金额为1万元/人,每年200-300名;

  宝钢优秀教师特等奖:金额为10万元/人,每年10名;

  宝钢优秀教师特等奖提名奖:金额为3万元/人,每年名额不定。

  第八条 宝钢教育奖评审工作委员会于每年参照上一年各评审学校、评审单位的学生奖、教师奖名额,并根据上一年度各评审学校、评审单位评审出的宝钢优秀学生奖与宝钢优秀教师奖的质量情况,分配本年度各评审学校、评审单位的宝钢优秀学生奖与宝钢优秀教师奖及宝钢优秀学生特等奖提名人、宝钢优秀教师特等奖提名人的名额。

  第九条 为了表彰全国其它高等院校有突出表现和贡献的优秀学生与优秀教师,特在非评审学校、非评审单位设立少量机动名额:宝钢优秀学生奖10名,宝钢优秀教师奖5名。申报的学生和教师须由评审学校或评审单位推荐(申报、推荐及程序见第十八条)。

第三章 申报及评选条件

  第十条 宝钢教育奖申报对象主要为宝钢教育奖评审学校和评审单位在籍的大专生、本科生、研究生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及以上的在编教师。

  第十一条 申报宝钢优秀学生奖的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诚实守信。

  2、勤奋学习,成绩优秀,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动手能力、灵活运用知识能力、口头与书面语言表达能力(以下简称五种能力);研究生还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并取得一定的优秀研究成果。

  3、尊重师长,友爱同学,乐于助人,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能承担社会工作,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乐观进取。

  第十二条 宝钢优秀学生奖获得者中的特别优秀者,经评审学校或评审单位提名,可参与宝钢优秀学生特等奖的评选(评选程序见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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