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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
(苏价工[2010]194号)


各市、县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调整后,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履行听证等相关程序后制定公布。其他用气价格由各地自行调整。

  二、各地要根据国家发改委适当归并简化气价分类的要求,继续实行工商业用天然气同价,有条件的地区可研究推行季节性差价、峰谷差价和可中断气价等差别气价政策。

  三、车用天然气价格按照与90号汽油最高零售价格不低于0.75:1的比价关系由各地自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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