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335号)
《湖北省水文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2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鸿忠
二○一○年五月七日
湖北省水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促进水文事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调查与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保护和水文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国家流域管理机构所属的水文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文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水文事业应当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适当安排直接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水文事业经费,保障水文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文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省有关水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拟定和实施本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
(二)负责本省水文勘测和水文情报预报,江河湖库和地下水及省界水体的水量水质、山洪、水生态、旱情的监测,并按规定权限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和成果;
(三)负责本省水文勘测、水文情报预报、水文分析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水环境监测等水文资料和有关成果的收集、汇总、审查、鉴定、储存、提供等;
(四)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全省水文工作;
(五)负责本省水文工程建设和水文信息化建设;
(六)开展水文专业技术咨询服务,为水事活动提供水文技术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