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销售含氯酸钾成分的烟花爆竹产品。
2.存在非法违法承包、转包现象的。
3.参与非法经营活动的。
4.企业不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的。
(三)对连续两年处于停业状态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应注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按程序对其组织关闭。
(四)对于烟花爆竹运输、燃放存在的问题及隐患,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检查中发现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超出本级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权限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行政部门或移送有关部门作出相应处理,并报当地人民政府。
检查中发现企业有拒绝或阻挠检查或被责令停业、停止建设的企业擅自恢复经营或建设等情况的,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需要实施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时,应向发证机关报告。
七、专项整治的检查方法
本次专项整治采取企业自查与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抽查、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并采取以下方法组织检查:
(一)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全面听取所到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专项整治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和资料。
(二)深入企业,现场检查。采取按计划安排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基层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进行实地检查。
(三)查找问题,严格处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要责令经营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提交县(市、区)政府予以关闭。
(四)反馈意见,提出要求。检查过程中要适时向被检查单位和地区通报检查情况,指出问题,提出建议和要求。检查结束后,要向县(市、区)政府反馈检查意见。
八、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时间从2010年5月5 日到2010年9月30日,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10年5月5日-5月20日),企业自查自纠阶段。各经营单位要对照检查表进行自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二阶段(2010年5月21日-6月30日),县(市、区)检查阶段。各县(市、区)专项整治领导组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本辖区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进行检查,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全面组织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