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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监局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1.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和监管力量的配置情况;烟花爆竹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等。

  2.专项整治资金落实情况。

  3.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包括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情况及对违法违规现象的查处情况;烟花爆竹固定零售点布局是否合理,是否严格执行“三严禁”(即严禁设立或变相形成烟花爆竹集贸市场及一条街,严禁在大型商场(店)、展览会、居民小区内布设烟花爆竹销售点,严禁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原则;烟花爆竹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管情况;监督企业认真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等。

  4.监督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

  5.组织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情况,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情况等。

  6.企业安全距离内的搬迁整治工作情况。

  7.原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落实关闭的情况。

  8.对已经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监督责任的“三落实”情况。

  六、专项整治中对企业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

  (一)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凡有以下行为的,一律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暂扣或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过期的。

  2.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省安监局颁发的资格证书或资格证书过期的;零售点负责人、销售人员未经县级安监部门培训合格的。

  3.批发经营企业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等作业人员未取得市安监局颁发的上岗资格证或资格证过期的。

  4.安全储存设施存在重大隐患的。

  5.烟花爆竹仓库违规存储的,特别是在C级库存放A级产品的;零售点超量存放、超范围经营烟花爆竹产品的。

  6.未建立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或未建立流向登记台帐的。零售点未从合法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购买产品的。

  7.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改扩建的。零售点擅自改变专柜周围环境,造成空间安全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凡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暂扣直至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并报请县(市、区)政府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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