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消防、建筑施工、民爆、冶金机械等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危险源动态监控,严格实行隐患排查分级管理。
(二)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1.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要把经常性检查与定期检查结合起来,制订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计划,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县级领导每月下基层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两次;各有关部门对本行业每个高危企业现场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其它企业不少于一次,并成立监督检查督导组,建立监督检查督导制度,切实强化监督检查工作。县、乡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督促各级、各部门和各企业切实把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广大群众和新闻媒体对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进行举报,及时查处,兑现奖励,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2.加大执法力度。落实和完善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协调机制,在全市深入开展“打非治违、规范经营”联合督查和联合执法专项行动。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组的作用,及时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工矿商贸企业无证或证照不全进行生产、经营、建设等非法违法行为,特别是加强已关闭矿山的巡查,严防死灰复燃、偷采盗采等行为发生。深入开展群众性“查三违、防事故”活动,规范经营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全面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安全诚信缺失、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和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的企业,在媒体上公布,并从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安全资格证书等证照发放和其他方面予以制裁或限制。
(三)落实责任,严格安全生产问责。
1.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督促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管理、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一是在重点行业推行“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承诺制”,督促企业法定代表人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督促各行业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配置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每个煤矿都要配齐“六大员”(矿长、分管安全副矿长、分管生产副矿长、分管机电副矿长、通风区长、总工程师),在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要配齐“五大员”(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机电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在其它行业要比照煤矿、非煤矿山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齐配足人员;三是在全市工矿商贸等行业推行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法、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动态管理机制、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持续改进机制、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系统评价机制,构筑群防群控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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