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考核(评价)每年进行两次,年中通报,年底奖惩兑现。
第三章 考核(评价)结果类别
第十条 对六县区人民政府的考核以年终得分为主要依据,排队后,对前三名且得分在70分以上的,分别评为产业调整振兴一等奖、产业调整振兴二等奖、产业调整振兴三等奖。对单项工作突出的可设单项奖。
第十一条 对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相关部门的评价结果分两种情况:完成工作量80%以上,评为产业振兴突出贡献单位;完成工作量70%-79%,评为产业振兴贡献单位。
第十二条 对全市产业调整和振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项目主体以及先进个人可根据逐级推荐和考核(评价)工作中掌握的情况,优中选优,评为“产业振兴优秀企业”和“产业振兴先进个人”。
第四章 奖惩兑现
第十三条 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全市产业振兴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对上年度产业调整和振兴工作进行奖惩兑现。
(一)对评为一、二、三等奖的考核对象分别授匾并各奖励7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对得分60分以下的进行通报批评。
(二)对评为“产业振兴突出贡献单位”或“产业振兴贡献单位”的评价对象,授匾并分别奖励30万元或20万元;对未完成60%工作量的进行通报批评。
(三)对评为“产业振兴优秀企业”的企业或项目主体授匾,并分别奖励单位5万元。
(四)对评为“产业振兴先进个人”的人员颁发证书,并分别奖励1万元。
第五章 考核(评价)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六县(区)人民政府和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本行政区企业和项目主体进行评价考核,并按规定向市产业振兴办推荐“产业振兴优秀企业”和“产业振兴先进个人”。
第十五条 全市年度产业调整和振兴工作奖惩意见由市产业振兴办拟定并报经市产业振兴领导组审定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项工作所用各项资金从市政府产业调整和振兴专项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