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七大产业调整和振兴工作考核(评价)奖惩办法的通知
(朔政办发〔2010〕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朔各有关单位:
《朔州市七大产业调整和振兴工作考核(评价)奖惩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朔州市七大产业调整和振兴工作考核(评价)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煤炭、电力、食品、新材料、煤化工、装备制造、冶金等七大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实施方案,根据《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七大产业调整和振兴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六县(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企业和项目建设主体。
第三条 考核(评价)工作在市七大产业调整和振兴工作领导组的领导下,由市产业调整和振兴领导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各县、区产业振兴领导组及其办公室配合落实。
第四条 考核(评价)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评价)对象、内容及方式
第五条 考核对象是六县区人民政府。评价对象是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相关部门。
第六条 考核按百分制的形式进行,考核指标分三个部分:
(一) 目标完成情况(40分);
(二) 项目建设情况(40分);
(三) 政策措施落实情况(20分)。
具体考核(评价)内容及计分方法按附件执行。
第七条 对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参照对各县区的考核内容及计分方法进行评价,对市直相关部门依据其所承担的年度工作任务进行评价。
第八条 考核(评价)所用数据,如纳入统计范畴的,以统计局出据的数据为准;未纳入统计范畴的,以考核确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