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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等关于印发全省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二)执法检查阶段(2010年6月11日至7月25日)。各地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坚持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实行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源头治理与大要案查处相结合,属地管理,落实责任,对农村地区用工场所全面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分析总结阶段(2010年7月26日至7月31日)。各地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特别是重大案件的查处情况,对农村用工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的对策建议。同时,总结近几年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2007年相比的主要数据分析)和经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非法用工现象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积极争取各级人民政府的支持,加强领导、精心部署,确保组织机构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公安厅、监察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卫生厅、工商局、安监局、总工会参加,组成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总队。各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明确一名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统筹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在此次专项行动的执法检查阶段,省专项行动领导协调小组适时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非法用工及使用童工等案件要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将无合法证照情况通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对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不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公安部门要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拐骗和拘禁劳动者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并依法取缔有证无照等违法经营行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和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进行监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卫生部门在专项行动中,要加强职业卫生监管,依法处理违法行为。民政部门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受害人及时提供救助。监察机关要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失职渎职等违纪问题进行查处。工会组织要加强乡镇、村、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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