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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2010年部门节能目标任务的通知


  二、明确责任,落实部门节能目标任务

  (一)省发展改革委节能目标任务。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42号)要求,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严格执行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建立批准、拒批项目档案。

  2.组织实施国家重点节能工程,积极争取国家节能项目,加强项目建设跟踪管理,确保建设项目按期竣工投产。

  3.关停小火电机组100万千瓦。

  4.第三产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确保比2009年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

  (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政府节能办)节能目标任务。

  1.加强重点企业节能管理,完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确保103户国家重点用能企业完成节能量898万吨标准煤(比2005年),省千户重点用能企业完成节能量1728万吨标准煤(比2005年)。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42号)要求,在对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严格执行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建立批准、拒批项目档案,做好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3.组织实施国家和省重点节能工程,加强项目建设跟踪管理,确保建设项目按期竣工投产。

  4.淘汰焦炭227.7万吨、铁合金73.2万吨、电石1.2万吨、炼铁240万吨、炼钢50万吨、电解铝3.4万吨、水泥488.4万吨、造纸6万吨、酒精3万吨、味精2.5万吨、皮革76.75万张、印染2亿米、化纤2亿吨的落后产能。

  5.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制定并落实年度节能执法监察计划,对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6.组织开展节能宣传周、节能新产品展示等活动,加大节能降耗宣传力度,组织节能培训。制定并实施年度节能技术、产品推广目录,扩大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范围。

  7.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电力需求侧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新机制,完善政策措施,扩大实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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