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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零售药店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定点药店区域规划布局设置的要求;
  (二)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并正常经营满1年的。
  (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保证服务质量,并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证书)。
  (四)药店经营仅限于《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的项目和批准文号为卫消字、卫杀准字的消毒用品及常用医疗器械。
  (五)必须具有24小时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列相关品种(不少于800种,不含中药饮片)的能力。
  (六)应配备2名以上药师(包括药监部门认可的执业药师、从业药师及药师(含)以上职称,下同),并保证在营业时间内有至少1名药师在岗;其他药品从业人员须经市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七)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八)建立健全符合财政部门要求的有关帐簿设置、核算和记账方法等财务制度。医疗保险药品销售单独立账,财务会计管理与药品购销存管理相符。
  (九) 药品进销存实行计算机信息管理,按规定进行数据录入及传送,并接入监管部门远程管理系统。
  (十)注册资金(个体工商户为资金数额)30万元以上;在市区内环高架以内的药店实际营业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其它地区的药店实际营业面积不得小于60平方米。
  第五条 具备本办法第四条第(二)至(十)项规定条件,愿意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并遵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零售药店,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定点资格申请。
  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无锡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申请表;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社会保险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从业人员参保缴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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