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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构筑全市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3.设施建设责任。各市(县)政府组织编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及时组织修订完善不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消防规划,对不能满足防火、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公共消防设施,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结合城镇改造,集中整治城乡结合部、棚户区、“城中村”及出租屋、“三合一”场所、务工人员聚集地等场所消防安全突出问题。2010年,全市化工集中区全部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和消防站建设任务,城市市政消火栓保证合理的设置密度,单个消防栓平均覆盖面积不超过0.8万平方米;进一步优化消防站点布局,各市(县)、区政府按照“十二五”消防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消防站点的建设任务,2012年,全市消防站建设争取达到国家标准应建数80%以上,消火栓建设达到国家标准90%以上;落实《关于落实2009-2011年消防车辆装备购置任务及经费的通知》(锡发改社〔2010〕5号、锡财建〔2010〕2号)文件精神,按年度落实消防车辆购置更新专项经费,江阴、宜兴市根据本地实际,切实制定消防车辆购置更新计划,并落实相关资金来源。
  4.检查考评责任。各级政府将消防工作纳入平安创建、文明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等考评范围,每年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并组织1次以上消防工作专项检查、考评和表彰活动。强化《江苏省消防安全指标体系》监测评估,将监测评估结果列入各级政府工作综合考评内容。
  (二)提升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能力
  1.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并有效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基本制度,规范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行为。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和巡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每两小时组织一次巡查。建立火灾隐患发现、督改工作机制,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立即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及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限时消除。
  2.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事业单位建立专职消防队,其他单位建立志愿或“保消合一”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结合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火情,员工能按职责分工及时到位、有效处置。全面实施消防控制室身份证管理制度,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年检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和操作人员持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上岗,2010年底,已持有消防部门核发的上岗培训证的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完成职业技能鉴定工作;2011年底,全市在自动消防设施操作岗位上的人员全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加快推进城市远程火灾报警监控系统建设,2011年底,联网接入率达到50%以上;2012年底前,所有消防控制室报警系统与城市报警系统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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