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承担综合协调全市渔业资源开发利用和渔业管理责任。承担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渔业产业布局的建议,指导渔业产业结构调整;组织实施渔业养殖证制度;指导渔业标准化生产,负责水产种苗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渔业捕捞许可证制度,指导渔业捕捞、水产品加工流通工作;负责全市渔业经济运行监测、统计、评估和信息发布工作;联系、指导、扶持渔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合作组织和水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十一)承担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渔业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标准、规范;负责渔业资源、水生野生动植物、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工作;组织全市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和水产养殖病害防控工作。
(十二)承担全市畜牧业发展管理的责任。编制畜牧业行业发展规划,指导畜牧业产业布局调整;组织落实动物福利方面的方针政策;负责畜牧业标准化建设和畜牧业地方新品种先进适用技术的引进推广工作,组织地方畜禽品种资源的保护与开发;负责规划、指导、监督、管理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工作。
(十三)指导、监督全市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制定全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组织重大动植物疫病的防控工作,对全市动物、动物产品依法实施检疫、防疫监督;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的管理工作;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工作;承担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审批工作;指导全市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工作。
(十四)负责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农业产业的地方技术标准,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负责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实施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制度,发布质量监管信息;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种畜禽、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和安全管理监督工作;开展水产养殖用鱼药等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
(十五)承担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推进农业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农林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和督办重大农业案件的处理;协调处理全市渔业重大突发事件,参与查处较大渔业纠纷和重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指导农林各产业的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十六)管理农业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经济运行,制定现代农业发展指标并组织考核;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分析、研判农产品市场行情,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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