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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区“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包建筑景观美化

  负责规范设置建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空调设施、遮阳遮雨设施;

  负责定期对责任区楼体、墙体立面进行清洗、粉刷和美化;

  负责责任区楼体、墙体、门口的夜景亮化的设置、维修、保养等管理工作,确保亮化设施功能齐备、正常使用;

  负责责任区内建筑墙体、橱窗、公共设施上乱贴乱画、小广告的清除工作;

  负责建筑施工现场围挡设施的规范设置与维护工作。

  (三)包车辆停放秩序

  负责责任区内车辆停放秩序管理。非机动车摆放整齐、有序;机动车统一按照规定方向停放在停车位或停车线内;对乱停乱放行为进行劝导、纠正。

  (四)包铲冰清雪和物料堆放管理

  负责及时清扫、清理责任区内的积雪积冰,临街施工现场按照批准要求规范堆放物料。

  (五)包门前经营秩序

  负责责任区内经营秩序的维持,做到门前无店外经营、占道经营、流动商贩、乱摆摊点、乱堆杂物,确保门前秩序井然。

  第十一条 责任单位应当认真履行“门前五包”责任制规定的义务,保证责任区内市容和环境秩序达到规定标准。

  责任单位对责任区内发生的违章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经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工作,可以由责任单位自行管理。自包有困难的,可由责任单位出资委托专业公司,负责“门前五包”责任区范围内的日常管理工作。无论自包或者委托代包,均由责任单位承担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责任单位应当保持“门前五包”责任书的整洁、完好,并悬挂在本单位醒目位置,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执行“门前五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主管部门应当提请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责任单位“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责令限斯改正;对拒不改正、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由主管部门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影响的,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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