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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湘人社政字〔2010〕1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185号令)和《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10〕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10年1月1日起,对《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2004年1月1日后),2009年12月31日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已享受伤残津贴的在职工伤人员调整增加伤残津贴。

  (二)调整标准

  符合以上调整增加伤残津贴范围的工伤人员,其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20元。本次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2009年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三)资金来源

  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增加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增加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且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其中已移交市州、县市区政府管理的中央下放关闭破产企业和省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的工伤人员,按本通知调整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标准增加的经费,由市州、县市区负责解决。

  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10年1月1日起,对2009年12月31日前已认定为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仍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并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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