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办理市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19号提案的复函
(苏府办议案复〔2010〕8号)
市工商联:
贵部门在市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减轻我市物流企业税负的建议》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统一物流业各环节营业税适用税率,仓储等业务参照现行运输业3%税率征收的建议。按现行营业税的规定,物流企业的仓储业务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由于受税政管理权限制,地方政府无权调整适用税率,对此,市财政部门正积极向国家财政部进行反映和建议。
二、关于对物流企业所得税实现按照一定比例先征后返的政策,返还税金作为企业发展的专项基金的建议。根据国家现有政策规定,各地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制定出台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因此以先征后返企业所得税的方式支持物流企业发展,目前条件尚不具备。为此,我市已设立专门的服务业引导资金,用以引导和促进全社会对服务业的投入,壮大产业规模,优化经济结构,提高服务业现代化水平。物流企业是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服务业引导资金重点扶持对象,下一步我市将在安排服务业引导资金扶持项目时加大对现代物流企业的引导扶持力度,并进一步研究促进现代物流企业发展的其他政策。
三、关于对购置物流设施设备的进项增值税予以返还,对国内急需的进口大型物流设备给予关税减免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文件精神:(1)对符合《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2)对符合《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符合上述鼓励类的国内、外投资项目,海关按投资主管部门、商务部门的审批权限划分分别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办理自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手续。因此,我市物流企业可根据企业性质不同分别向投资主管部门和商务部门申请出具项目确认书,苏州海关将据此按规定办理我市物流企业大型物流设备的征免税审批手续。在我市各出口加工区内设立的物流企业从国外进口大型物流设备在出口加工区内使用的,设备在进入出口加工区时可以向主管海关申请备案,海关审批同意后不再征收税款。我市拟在进一步调研的基础上,专门向上级部门反映有关情况,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同时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帮助企业充分享受现有政策优惠。
四、关于加速折旧税前扣除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一是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二是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因此,物流企业的设施设备如果符合上述加速折旧条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采取加速折旧方法计提折旧并予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