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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加强和规范各级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机构规范和人员安置

  1.对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按照国办发〔2010〕8号文件精神和实际工作需要,由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重新核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驻京办事机构按新的“三定”方案规范运作。

  2.对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原为事业单位的一律核销,所核定的人员编制一律核销,并注销其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3.对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的人员,由派出单位区分不同情况,依法依规统筹安排。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要做好配合工作。

  (三)资产处置

  撤销的市及以下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其他行使政府管理职能单位、县(市、区)及以下政府驻京办事机构,其资产的清理评估、处置等工作,按照“谁派出、谁监管”的原则,由本级政府组织进行,市政府负责监管。资产处置意见由派出单位与拟撤销机构协调后提出,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撤销的市政府有关部门驻京办事机构,其资产的清理评估、处置等工作由市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资产处置意见由市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及时介入,对国有资产处置全过程进行严格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职能衔接

  各县(市、区)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原来承担的职能由保留的市政府驻京办事机构承担,相关部门要做好协调服务工作,确保公共服务、信访维稳等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撤销的各县(市、区)驻京办事机构,确因工作需要的,可提请在市政府驻京办事机构设立联络员,联络员由各县(市、区)政府派出,负责本县(市、区)驻京工作事宜。

  四、时间安排

  我市各级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的清理规范工作自4月1日开始,至7月2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制订方案,安排部署(2010年4月1日-4月20日)

  按照国办发〔2010〕8号文件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进度和责任分工。对全市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进行统一部署,本着“谁派出,谁监管”的原则,分类有序组织实施。

  (二)摸底核实,分类实施(2010年4月20日-6月30日)

  1.自查清理。5月10日前,各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市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下发的调查表(调查表由协调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制作),对本县(市、区)、本部门驻京办事机构组织开展自查清理。自查清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驻京办事机构的数量、人员编制、资产和负债情况等。自查结果上报市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同时各县(市、区)要上报本县(市、区)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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