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小煤矿退出机制
对于不符合《
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0〕17号)精神或者未参加兼并重组的煤矿,必须退出煤炭开采领域。煤矿退出时,由相关部门对其剩余资源储量进行核查,政府按原价款的1.5-2倍予以退还;如其剩余资源被兼并重组给其他煤炭企业,价款由兼并重组煤炭企业支付;对2010年底前申请退出的煤矿(因非法违法生产被关闭的矿井除外),经有关部门核准,全额退还其缴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
各级政府要督促兼并重组煤炭企业优先安排录用退出关闭矿井的职工,维护职工合法利益,确保社会稳定。同时按照省政府要求积极争取国家对小煤矿关闭补助资金,用于小煤矿退出补偿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是省委、省政府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促进我市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产煤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好组织领导工作,加强舆论宣传,在全市形成有利于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良好氛围,确保兼并重组工作按期完成。
(二)加强领导,成立机构。各产煤县(市、区)要成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领导机构,加强对本地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组织领导。要选派得力干部,成立专项工作组,进驻被兼并重组煤矿,做好兼并重组双方的协调服务工作,加快推进兼并重组工作。
(三)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市安监局、煤炭局会同有关部门或单位,制定全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规划,做好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发改委会同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负责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煤矿剩余资源的核查,会同财政等部门做好煤炭资源配置以及采矿权价款核准工作;市财政、国资等部门负责地方国有煤炭企业资产评估工作;市工商部门负责工商营业执照办理及变更工作;市税务部门负责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做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