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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的通知

  2. 2010年5月-7月为签订协议,组织实施阶段。各产煤县(市、区)按照本实施意见,结合辖区实际制订实施方案。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与被兼并重组煤矿双方签订意向书、协议(合同)书。产煤县(市、区)、乡(镇)向被兼并重组煤矿派驻工作组,指导协调兼并重组工作,办理相关资产评估、证照变更或过户、注销等手续,全面完成兼并重组工作。

  3. 2010年7月-10月为检查验收,总结表彰阶段。各产煤县(市、区)对兼并重组后的煤炭企业进行初步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合格的报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检查验收。市政府对兼并重组工作先进的县(市、区)和单位、个人予以表彰。

  四、兼并重组政策支持

  洛阳市对兼并重组煤炭企业在资源、资金、税收等方面予以支持。一是资源配置方面。根据兼并重组规模和全市煤炭开发规划,按照就近适量原则,优先将被兼并煤矿周边或深部资源配置给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二是资金方面。在争取国家煤矿安全技术改造等项目资金时,支持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优先申报;安排使用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时,向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安全技改等项目倾斜。兼并重组煤炭企业的煤矿生产安全费用可以重新确定提取标准。三是安全监管方面。被兼并重组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承担,两年内安全指标单列、单独考核,两年后纳入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统一考核。四是矿权转让及调整方面。对已全额缴纳采矿权价款的被兼并重组煤矿,原则上可将其剩余资源储量的采矿权价款折价入股兼并重组后的煤炭企业;被兼并重组煤矿退出煤炭生产直接转让采矿权的,由兼并重组后的煤炭企业向其支付剩余资源储量的采矿权价款;兼并重组的煤炭企业新增资源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分批缴纳采矿权价款。五是税收方面。兼并重组后的煤炭企业在印花税、契税、所得税等方面,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六是金融方面。市政府积极支持具备条件的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上市融资,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股权转让等融资方式筹集发展资金;金融机构应积极支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在金融资源投放决策时,对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其贷款授信和不良债务回购等予以优惠。七是资产补偿方面,对被兼并重组的煤矿,其现有的生产设备、工程投入以及地面建筑物等财产经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后,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给予一定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按省政府有关政策执行。八是行政审批方面。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产煤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简化程序、减免费用,对涉及工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等事项的,要实行一站式集中办理,提供优质便捷服务;涉及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变更或转移,以非交易形式办理的,减免相关费用;对被兼并重组煤炭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按照国家和省企业重组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政策进行处置,符合国有资产无偿划转规定的进行无偿划转。九是环境优化方面。完成兼并重组的煤炭企业要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依法保护煤炭企业利益和规范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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