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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二、公开认定定点培训机构,强化培训机构管理

  (一)职业技能培训(在职职工岗位培训除外)原则由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承担本级职业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承担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任务的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见附件),组织专家制定和公布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招投标方式、认定标准及程序。在招投标过程中,要建立专家评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就业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共同参与认定机制,要对拟承担培训任务的各类培训机构的办学资金、设施设备、教学实训场地、教学计划大纲、师资状况等进行重点考察。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年度对拟确认承担技能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定点培训机构的名称、培训专业(工种)及等级、培训期限、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情况统一向社会公布。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认定的定点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培训机构的管理,建立定点培训机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定期对定点培训机构开展技能培训情况、资料存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培训质量低劣,尤其是存在骗取、套取培训资金的定点培训机构,要取消其定点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三、强化培训监管,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一)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实行“项目化实施、合同化管理、市场化运作”,即根据不同的受益群体,确定项目的培训目标、培训工种、培训期限,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二)建立培训计划任务逐级申报审定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地劳动力资源和技能培训需求状况,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审下一年度培训计划,根据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下达的技能培训计划,制定培训项目工作方案,确定承担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并与定点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签订培训项目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各定点培训机构应结合就业岗位要求,兼顾学员意愿、特点和文化水平,合理安排培训内容,设置培训课程,要将培训专业、培训期限、培训等级、收费标准公开张贴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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