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对俄经济贸易合作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署办〔2010〕35号)
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地林直有关部门:
经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同意,现将《大兴安岭对俄经济贸易合作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
大兴安岭对俄经济贸易合作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兴安岭对俄经济贸易合作区开发建设管理,创造宽松良好的投资环境,优化产业结构,加快产业集聚,推动全区经济发展和工业化进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兴安岭对俄经济贸易合作区包括四个园区即:加格达奇园区(A区);塔河园区(B区);漠河园区(C区);呼玛园区(D区)。在合作区规划范围内开发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基础设施、公共设施、标准厂房、招商项目等建设及入园项目管理均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大兴安岭对俄经济贸易合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作区管委会)是合作区建设管理的主管机构;大兴安岭对俄经济贸易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合作区办公室)是指导、协调合作区日常管理的工作机构,负责对园区建设情况的督办、检查和反馈;园区管委会是当地园区建设管理的主管机构,具体负责园区建设的组织实施和园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程建设管理
第四条 园区所在地政府负责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统一管理工作,并负责资金的筹措、使用,园区土地开发收益归地方政府所有。
(一)建立多渠道筹措资金保障机制。由行署、林管局、地方政府根据工程项目建设投资安排,确定资金额度。
(二)建立园区建设资金匹配制度。园区所在地政府承担配套资金的筹措,配套额度为所辖园区工程建设实际投资的20-40%。
(三)建立建设资金回收制度。地区投入建设资金在园区建设初期无偿使用期限为10年,从2017年始逐年回收,回收期10年,年回收比率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