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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中心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中心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鸡政发〔2010〕17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鸡西市中心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鸡西市中心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满足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住房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8〕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中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中心区规划控制区域范围内面积较大、基础设施落后、低矮连片的平房区。

  第三条 棚户区改造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政企合作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成片改造、分步实施、配套建设,应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有机结合。

  第四条 棚户区改造是政府有限定的房地产开发,要严格执行涉及建设方面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好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第二章 资格条件和管理审批程序

  第五条 资格条件。

  (一)凡拟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开发企业,须具备三级以上(含三级)开发资质,并具有与拟改造项目相配套的充裕建设资金。

  (二)经审核同意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开发企业,与市中心区棚户区改造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鸡西市中心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发建设框架协议》,按建筑面积100元/㎡交纳项目建设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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