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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乌鲁木齐市农产品品牌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建立组织机构。乌鲁木齐市成立农产品品牌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农产品品牌建设工作的领导,协调、督查和考评工作,积极构建“政府推动、部门联动、企业主动、社会促动”的农产品品牌建设长效机制。各区(县)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围绕发展抓品牌,抓好品牌促发展,创建“政府引导、企业主体、部门联动、专家咨询、社会参与”的农产品品牌建设机制。
  (二)制定品牌发展规划。各区(县)要紧紧围绕农业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从当地资源条件、特点出发,结合农产品生产现状和发展需要,统筹规划,抓紧制定当地农产品品牌培育发展和整合的发展规划,使农产品品牌培育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三)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奖励。从2010年起,自治区财政连续5年每年安排专项资金500万元,主要用于新疆农产品品牌建设中的培育和保护工作,奖励在农产品品牌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和做出重大贡献的先进集体(单位、企业)及个人。其中: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农业名牌产品”、“新疆著名商标”、“新疆名牌产品”、“新疆农业名牌产品”的企业,将给予一次性奖励。我市将在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项资金中切出一块设立“一社一标”专项资金,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商标注册一次性奖励。对使用商品商标,推广运用“商标+农户+公司(合作社)”生产经营模式、引导农民进市场的行业协会或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农产品运销、连锁经营以及电子商务等现代农业流通业,年农产品销售额1.5亿元以上的品牌企业(其中销售本市农产品占70%以上),市财政对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速测点给予适当补助。并且在市农业产业化基金中切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对新获得“新疆著名商标”、“新疆名牌产品”的企业或农村经济组织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名牌农产品”的企业或农村经济组织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同一产品获得同一级别多个品牌的,只给一个品牌一次性奖励,以上市级奖励仅限生产基地和加工基地在乌鲁木齐辖区的企业)。
  (四)加强政策扶持。从2010年起,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农业名牌产品”、“新疆著名商标”、“新疆名牌产品”、“新疆农业名牌产品”的企业,自治区将在以下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和重点支持:相关项目立项、审批或核准;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职业培训;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自治区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认定;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建立技术研究中心;中小企业市场开拓基金、品牌发展资金安排及出口信用保险、名牌出口商品评定等。在政府采购、财政资金建设的重点项目、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枝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品牌企业,优先推介使用列入名录的品牌产品。
  (五)明确责任分工。全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农产品品牌建设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根据各自职责,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市工商局负责全市“中国驰名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和“新疆著名商标”建设工作;市质监局负责全市“中国名牌产品”、“新疆名牌产品” 建设工作;市农牧局(兽医局)负责全市“中国名牌农产品”、“新疆名牌农产品”认定和申报等服务工作,并分别根据乌鲁木齐市农产品品牌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市农口部门要在农产品品牌建设工作中找准位置,发挥职能作用,抓好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的落实。发改、财政、商务、金融、保险、税务、检验检疫、交通等部门都要在职责范围内为农产品品牌建设和市场开拓提供全方位支持和服务。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调动一切力量,为农产品品牌建设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全市农产品品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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