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清理办),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
各级、各单位也应成立相应机构。
三、清理步骤
(一)各级、各单位自行清理阶段(6-8月)
市政府制定的46件现行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各起草单位提出保留、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清理意见,填写《政府规章清理建议表》、《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报市清理办;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乡镇政府及各有关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单位负责清理(协会等社团组织由其直接主管单位负责清理,乡镇政府规范性文件报各县级清理办统计),提出保留、废止、宣布失效、修改意见,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统计表》;于8月底前将有关报表和清理工作总结报市清理办。
(二)市清理工作领导组组织论证清理阶段(9-10月)
市清理工作领导组组织有关专家对各级、各单位清理意见进行论证,提出清理建议和意见。
(三)市政府审议及上报阶段(11月)
市政府对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进行研究审议,于12月1日前将全市清理结果报省,并向社会公布。
四、清理要求
(一)严格程序,依法清理。各级、各单位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领导,抽调专人集中开展工作。要认真审查、依法审定、严格把关、防止疏漏;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牵头做好清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清理意见;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形成初步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单位可采取组织专题讨论、召开座谈会、实地调查和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深入基层、企业或行政管理相对人中了解情况、征求意见。
(二)加强协调,搞好衔接。各级、各单位在清理工作中要积极探索立、改、废有机结合的工作方法,搞好规章清理和地方性法规清理衔接工作,以保证规章法规的一致性和协调性;同时,把这次规章集中清理与全面清理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的规定结合起来,对照
行政处罚法、
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定,认真梳理、查找问题,相抵触或不一致的,坚决予以修改或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