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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清理办),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

  各级、各单位也应成立相应机构。

  三、清理步骤

  (一)各级、各单位自行清理阶段(6-8月)

  市政府制定的46件现行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各起草单位提出保留、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清理意见,填写《政府规章清理建议表》、《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报市清理办;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乡镇政府及各有关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单位负责清理(协会等社团组织由其直接主管单位负责清理,乡镇政府规范性文件报各县级清理办统计),提出保留、废止、宣布失效、修改意见,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统计表》;于8月底前将有关报表和清理工作总结报市清理办。

  (二)市清理工作领导组组织论证清理阶段(9-10月)

  市清理工作领导组组织有关专家对各级、各单位清理意见进行论证,提出清理建议和意见。

  (三)市政府审议及上报阶段(11月)

  市政府对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进行研究审议,于12月1日前将全市清理结果报省,并向社会公布。

  四、清理要求

  (一)严格程序,依法清理。各级、各单位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领导,抽调专人集中开展工作。要认真审查、依法审定、严格把关、防止疏漏;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牵头做好清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清理意见;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形成初步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单位可采取组织专题讨论、召开座谈会、实地调查和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深入基层、企业或行政管理相对人中了解情况、征求意见。

  (二)加强协调,搞好衔接。各级、各单位在清理工作中要积极探索立、改、废有机结合的工作方法,搞好规章清理和地方性法规清理衔接工作,以保证规章法规的一致性和协调性;同时,把这次规章集中清理与全面清理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的规定结合起来,对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定,认真梳理、查找问题,相抵触或不一致的,坚决予以修改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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