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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0〕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精神,做好我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清理任务

  (一)对市政府制定的46件现行规章中已基本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规章之间明显不协调及存在其他问题的规章,提出清理意见。

  (二)对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民营开发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乡镇政府及各级各有关单位制定的现行有效、设定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

  1.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特别是涉及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废止。

  2.对不具有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各级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协会、社团组织等机构和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确需继续执行的,由政府或有关政府部门制定。

  3.规范性文件施行满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施行满2年的,宣布失效。

  4.有效期未满,但使用期已过或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已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5.有效期已满,确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按程序审查后由制定机关重新公布。

  6.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未满且内容合法、需要继续执行的,经审查确认为继续有效。

  7.凡未经审查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二、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太原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李俊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  张 波(市政府秘书长)
  窦力奋(市政府办公厅副调研员)
  尹小龙(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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