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开展我市涉企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南价检〔2010〕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涉及企业的各项清费减负政策,优化我市企业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涉企收费进行全面检查的通知》(桂价查〔2010〕8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我局定于近期开展全市涉企收费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市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保、气象、公安(消防)等部门及所属单位的收费政策执行情况。
二、检查的内容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擅自设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的;
(二)、违反国家收费政策规定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延长时限收费的;
(三)、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四)、执行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越权制定的文件,造成多收费和高收费的;
(五)、不执行国家收费优惠减免政策规定多收费的;
(六)、委托或转移政府行政职能到事业单位、中介组织、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违规收取费用的;
(七)、利用职权强行服务并收取费用的,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或者只收取不服务的;
(八)、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违规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强制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或将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
(九)、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助、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十)、其他违反国家收费管理规定的收费行为。
三、检查的时间和时限
我市涉企收费专项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2010年5月7日至5月18日。
(二)重点检查阶段:2010年5月21日至7月31日(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检查的时限从2009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重大的乱收费行为可以追溯到上一年度。
四、检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