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南宁市第三届“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的通知
(南价检〔2010〕6号)
各县(区)物价局,各经营单位、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价格诚信建设,规范和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工作的意见》(发改价检〔2004〕2832号 )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开展第三届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的通知》(桂价查〔2010〕84号)精神,决定在全市开展南宁市第三届“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和条件
(一)评选对象。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企业、商品销售企业、提供有偿服务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等。经营单位原则上不分隶属关系,不受所有制性质、经营规模限制,符合评选基本条件的均可自愿申报参加评选。整个评选活动不向参评单位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不干涉经营者的经营活动。
(二)评选条件。参加“价格诚信单位”评选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合法的生产经营资格且生产、经营满2年的经营单位;
2、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自治区的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遵守和执行南宁市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自觉抵制不正当价格行为。
3、建立有效的内部价格管理机制。经营单位设立有相应的价格管理机构或者部门,配备有专职或兼职的物价员,建立有物价员岗位责任制、调价定价管理制度、消费者价格投诉处理制度等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其价格管理机构(部分)、物价员和价格管理制度均能发挥较好的内部监督作用。
4、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做到全部明码标价,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符合明码标价规定,即标价位置醒目,标价内容真实准确,标价方式统一规范。
5、有较强的价格诚信意识,自觉规范价格行为,降价、打折、返券等价格优惠销售真实可信,做到公开公平、货真价实、童叟无欺。近2年内无被价格主管部门查实价格违法行为。
二、评选活动的组织领导
1、成立评选活动领导小组。南宁市物价局成立“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开展“价格诚信单位”的评选活动,审议“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的重要事项,评定南宁市价格诚信单位。各县物价局成立相应的“价格诚信单位”评选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当地的评选活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