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有效的内部价格管理机制。经营单位设立有相应的价格管理机构或者部门,配备有专职或兼职的物价员,建立有物价员岗位责任制、调价定价管理制度、消费者价格投诉处理制度等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其价格管理机构(部门)、物价员和价格管理制度均能发挥较好的内部监督作用。
4.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做到全部明码标价,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符合明码标价规定,即标价位置醒目,标价内容真实准确,标价方式统一规范。
5.有较强的价格诚信意识,自觉规范价格行为,降价、打折、返券等价格优惠销售真实可信,做到公开公平、货真价实、童叟无欺。近2年内无被价格主管部门查实的价格违法行为。
七、评选程序
(一)申报。凡符合评选条件,自愿参加“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的经营单位,要以书面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各一式二份,其中包括:
1.南宁市“价格诚信单位”申报表;
2.申报单位自评表;
3.申报单位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无工商营业执照的事业单位,提供相关法定的经营证照复印件;
4.申报单位内部价格、收费管理制度等有关资料。
(二)初步审核。市价格诚信办依照评选原则和评审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三)考核验收。经初审合格后,由市价格诚信办组织考核小组进行考核验收,各考核小组应及时将验收情况形成书面报告。
(四)审核评鉴。市价格诚信办对考核验收的情况进行审核、评鉴,确定价格诚信候选单位。
(五)社会测评。市价格诚信办对价格诚信的候选单位进行公示和社会测评,广泛征求意见。
(六)评定。根据初步审核、考核验收、审核评鉴、社会测评等结果,南宁市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领导小组对价格诚信候选单位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南宁市“价格诚信单位”。
(七)对于评选上的第三届南宁市价格诚信单位,市物价局予以命名表彰,授予“南宁市价格诚信单位”牌匾,并向社会进行公布。
八、建立价格信用档案制度
市价格诚信办建立申报单位和“价格诚信单位”信用档案制度,准确、完整地记录申报单位及“价格诚信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开展价格诚信建设的有关情况,以实行有效的跟踪、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