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宁市第三届“价格诚信单位”
评选活动方案》的通知
(南价检〔2010〕8号)
各县(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检〔2004〕283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开展第三届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的通知》(桂价查〔2010〕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南宁市第三届“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南宁市第三届“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方案》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
南宁市第三届“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方案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检〔2004〕283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开展第三届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的通知》(桂价查〔2010〕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开展“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引导、经营者参与、消费者认可、社会监督的基本思路,切实加强价格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
二、评选原则
(一)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经营者参加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对照价格诚信单位的评选条件,自愿申报。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价格主管部门公开价格诚信单位的评选范围、评选办法、评选条件、评审标准、评审程序、评审组织、评选结果等;公平、公正地进行评选,使评选出来的价格诚信单位真实可信。价格主管部门等评审组织坚持为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提供无偿服务。
(三)坚持科学评选和评审从严的原则。价格诚信单位的评选要坚持评议的广泛性,逐步扩大社会群众参与评议的范围,认真吸纳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行业组织、消费者和经营者等社会各方面的评价意见,不断完善社会评价机制,增强评选活动的客观性。要严格执行评审条件、评审标准、评审程序等,确保评审质量,使评选结果具有公信力。